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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2013年06月04日          编辑:          点击:

一、 性质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学术审议和评议机构,是强化专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二、 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各部门具有高级职称成果显著的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秘书1名。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三、 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规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提出咨询意见。

2.对本院拟引进的人才及选聘教师的方案等进行咨询决策。

3.评议、推荐、确定本院各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4.负责对院科研基金项目的审定与鉴定工作,推荐校级科研项目。

5.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与咨询。

四、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1—2次,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六、 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学院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