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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树公管学院〔2025〕23号《浙江树人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年11月19日          编辑:徐嘉穗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研究所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推动形成稳定的科研教学团队,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所是指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内设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主要目标:以支撑学科高质量建设为向导,凝聚学院教师群体科学研究合力,整合院内外学术资源,提升学院科研竞争力。

第二章 研究所的成立

第四条 研究所需凝聚学院科研优势,研究方向应符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学院优先支持成立行政管理与基层治理、教育政策与管理、卫生政策与管理、健康社会工作与老年康养、家政学与家庭社会工作等学科方向研究所。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研究所相关规定。

第五条 研究所申报采用自主申报方式进行,由拟建研究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所申报书,经学院审核,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研究所负责人与学院签署研究所考核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所筹建工作,发文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行。

第三章 研究所的管理

第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原则上研究所所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所长全面负责本所的工作。

第七条 所长就研究所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主持研究所的工作,组织制定研究计划,确定本所的研究与服务目标;

(二)组织高层次的科研项目的突破;

(三)推动学术梯队建设,重视青年研究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的结合;

(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所内经费的使用。

(六)负责加强对研究所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第四章 研究所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研究所评估制度。对研究所完成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产生的效益、学术梯队建设及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九条 在考核基础上,对研究水平高、具有特色的研究所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对缺乏竞争力,完不成科研任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研究所,要求限期改进;对改进以后仍未达到评估指标的所,予以撤销。

第五章 研究所的经费

第十条 学院对批准的研究所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科研办法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树人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