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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业绩及科研奖励文件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3年06月06日          编辑:admin          点击:

针对《浙江树人大学科研业绩核定办法(试行)》(浙树办科[2010]41号)、《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浙树科[2010]14号)两个文件的具体执行,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如下补充规定:

1.我校教师参与撰写发表的学术论文,如第一单位署名为外校或第一作者署名为外校人员,科研业绩点计30%,科研奖励不统计;排在第二以后的不计业绩点;在读博士业绩计算按文件规定执行。

2.经批准的在读博士发表的学术论文,如第一单位署名为外校、第二单位署名为我校,或第一作者署名为其导师、第二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我校,科研奖励以30%计算。其余情况原则上不计奖励。

3.外单位基地课题、或其他相似课题,科研业绩点按发文级别计算,原则上不资助,科研奖励按50%计算。

4.《中国教育信息化》按浙大核心刊物计算。

5.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论文奖,科研业绩点按市厅级计算,科研奖励不统计。

6.课题负责人获得的横向课题当年最高科研奖励5万元。

7.出版社定级规定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名录中增加一级大学出版社。

以上意见与浙树办科[2010]41号、浙树科[2010]14号文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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