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勤俭节约 、从紧必需 、合理开支”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境内各类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开支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按实凭据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报销。标准见下表:
差旅费主要项目开支标准表
类别 |
凭据报销 |
定额包干 |
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 (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 (元/人.天) |
公杂费 (元/人.天)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其他交通工具 |
省内 |
省外 |
省内 |
省外 |
省内 |
省外 |
校 领 导 |
经济舱 |
软席 |
二 等 舱 |
按 实 报 销 |
按实报销 |
30 |
50 |
20 |
30 |
正高技术 职务人员 |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
院处级及 副高技术 职务人员 |
硬席 |
三 等 舱 |
150 |
200 |
一般人员 |
130 |
160 |
注:表列其他交通工具指长途汽车等,不含出租小汽车。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徇私舞弊。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校领导由校(党)办主任代校长签批,其他人员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
其中,因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单独出差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调动工作及探亲旅费报销,由人事组织处审批 。
(三)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自行其事,先斩后奏 。差旅费报销时,除提供出差票据外,尚需提供事先批准的“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校领导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或遇飞机票价打折且打折后票价低于或等于相当等级火车票价的,或因科研出差且在课题经费开支的可乘坐飞机,否则按机票价的60%报销 。
(二)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校领导出差可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校领导、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出差,按实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出差,在规定的定额内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归己。
第九条 除校领导、正高技术职务人员外,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定额标准的两倍计算。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提供住宿费发票。无住宿费发票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经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才能给予报销或按定额标准补助,但单数人员住宿费不按两倍计算。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按审批权限审批)给予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伙食的,在接待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对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派驻外地搞科研协作、调研等,时间不足30天的按出差标准补助;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出差标准减半补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下派、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每人每天补助省外30元、省内20元;3个月以上的,超过时间按相应标准减半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比照第四章第十一条办法,按1天的标准补助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第十四条定额包干之外凭据按实报销 。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本校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短训班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资料费,以及会议场租费、空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加会议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补助。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相关会议费用,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费用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对确需参加而组织召开的单位又不统一开支食宿费的重大会议,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并在课题经费开支的,经科研处批准),会议期间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补助公杂费;对缴纳会务(资料)费的,不补助伙食费、公杂费,在途期间的相关补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学会组织的短训班,事先应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25元、省内15元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的相关补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对非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学会组织的短训班,原则上应拒绝参加。
第七章 调入及探亲教职工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调动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
(三)一般不负责调入教职工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的旅费。对个别经批准由我校负责的,比照“一般教职工”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行李、家具托运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不分职级,按火车硬席坐位、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实报销。
(二)住宿费。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转途中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一般人员”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三)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行李物品寄存、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旅费,在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人事组织处审批的教师培训、进修及国内访问学者等,其相关补贴分别按浙树大人[2007]98号、99号文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相关领导(按审批权限)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主题词:财务管理 差旅费 规定
浙江树人大学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