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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管理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年11月06日          编辑:admin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更好地适应学院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与实践能力高级人才的需要,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实践能力、并能将实践知识运用于教学中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动专业特色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40周岁及以下专职专任教师。

二、实践形式

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到与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等从事一定的管理、技术工作。

三、时间要求

实践锻炼一般要求3~6个月,具体时间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及教师实际情况确定。

学院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开展实践锻炼;200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的专职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先完成半年助课、听课等工作。

四、管理考核

1.实践锻炼由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请。实践锻炼期间一般不再承担任何教学工作,但要求承担毕业生的毕业指导和论文指导工作(10名以内)。实践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教学或课程的要求相一致,实践单位由学院或教师本人负责联系落实。

2.教师在学院提出实践锻炼申请时,需填写并提交《浙江树人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申请表》(附表1),由学院结合实际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

3.实践锻炼期间,教师应与所在教研室和学院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实践成果;实

践锻炼结束后,须全面汇报实践成果并撰写调研报告。如实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总结表》(附表3),由实践单位、学院考核鉴定,交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4.因各种原因要改变实践锻炼的单位、起止时间者,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5.教师应珍惜实践锻炼机会,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和充实自身的专业素质,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服务;实践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五、相关待遇

1.经批准脱产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实践锻炼的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因学院要求回校参加相应教研活动,教师往返实践基地的差旅费,由学院核定报销。

3.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时,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量,根据实践锻炼的时间,按其完成相应的岗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对待。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工作的简要回顾,总结。

二、本专业毕业生的工作现状与企业的用人需求。

三、行(专)业发展现状与动态。

四、对学校新专业开发,课程调整与设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各方教育、教学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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